农机管〔20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建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黑龙江农垦总局,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推广总站: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我司制定了《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备案管理规程》,现予印发,请按要求做好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备案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2021年1月14日
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备案管理规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促进农业机械专项鉴定大纲(以下简称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和大纲备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加快农机创新产品的试验鉴定和推广应用,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以下简称“鉴定总站”)负责专项鉴定大纲备案管理工作,指导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做好备案工作。
第三条 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应按照本规程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二、计划备案
第四条 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向社会公开征集农业机械专项鉴定需求计划和建议,确定拟开展专项鉴定的产品。
第五条 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填写《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备案审核表》(见附表)和申请说明,并附产品图片、产品说明书等证明材料报鉴定总站进行审核。申请说明应包括: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必要性、产品新增功能和结构特点、推广应用目标、预期效果等内容。
第六条 鉴定总站定期组织农机科研、鉴定、推广、购机补贴以及行业协会等多方面专家,依据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专项鉴定大纲和已备案计划情况,对各地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备案计划进行审核,于30日内回复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审核结论应协商一致,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专家的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审定。
第七条 专项鉴定大纲备案计划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的,鉴定总站应提出调整建议。
(一)现行推广鉴定大纲、专项鉴定大纲适用其产品的;
(二)已列入推广鉴定大纲、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或可通过修改大纲能适用其产品的;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明令淘汰产品或技术的;推广技术经济性不高的;
(四)不属于农业机械范畴的。
第八条 鉴定总站对可以备案的,应明确品目归属,并给出备案号。备案号由鉴定总站统一编制。编号规则如下:
z备20xx ### 号
其中:z表示专项鉴定
xx表示年号
###表示3位顺序号
第九条 省级农机鉴定机构依据鉴定总站回复意见和备案号,将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草案上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批准后,由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报鉴定总站,由鉴定总站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完成计划备案。
三、大纲备案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专项鉴定大纲进行审定,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后,发布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鉴定大纲批准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将大纲文本的电子版报鉴定总站,由鉴定总站上传至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完成大纲备案。
第十三条 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应保证平台备案的专项鉴定大纲现行有效性。备案的专项鉴定大纲名称、内容等发生变化或大纲废止的,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应按本规程进行调整备案。
四、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审定、发布,并对省级农机鉴定机构专项鉴定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负责收集开展专项鉴定产品的建议,起草、报送和备案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计划、大纲文本等,并对所组织制修订的专项鉴定大纲跟踪评估。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过程中,要同步考虑相关产品购置补贴的分类分档要求。
第十六条 鉴定总站应及时对专项鉴定大纲备案信息进行收集汇总上传,掌握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情况,分析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可向相关省级农机鉴定机构提出修订或废止建议。
第十七条 自本规程发布之日起,鉴定总站组织专家定期(原则上每2年一次)对各地专项鉴定大纲文本备案情况进行梳理评估, 及时提出专项鉴定大纲转化为推广鉴定大纲的建议。鉴定总站每季度向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报告专项鉴定大纲备案有关工作情况。
附表: